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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制定背景是营造营商环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针对当前公司诉讼中的突出问题,《解释(四)》的制定主要围绕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的主题,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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