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于年正是颁布年开始实施;今年又对原法做了修改新法预计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下面是整理的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东表决权,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我国新 下面由中山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中山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中山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及解读
中山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解散公司诉讼。
中山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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