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司法解释四全文都有哪些规定?第一条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005年我国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法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法》司法解释四 下面由济南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最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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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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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济南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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