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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1 06:28:51 作者:宣城劳动法律师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不再享受调整后追加的伤残津贴。(3)调整额外伤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 下面由宣城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

以下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宣城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三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

  伤残等级为1~4级

  1、本人要求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2、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生活护理费:

  1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4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职工返回原籍:

  (1)伤残津贴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用人单位发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6个月

  4、户籍不在统筹地区、要求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前为每月数额,计发10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级:本人工资×15个月

  2级:本人工资×14个月

  3级:本人工资×13个月

  4级:本人工资×12个月

  (4)生活护理费:1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4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前为每月数额,计发10年)

  伤残等级为5~6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级: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适当,伤残津贴

  (1)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5级:本人工资×70%

  6级:本人工资×60%

  (3)用人单位同时须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10个月

  6级:本人工资×8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50个月

  6级:本人工资×40个月

  伤残等级为7~10级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支付)

  7级:本人工资×6个月

  8级:本人工资×4个月

  9级:本人工资×2个月

  10级:本人工资×1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7级:本人工资×25个月

  8级:本人工资×15个月

  9级:本人工资×8个月

  10级:本人工资×4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本人工资×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工伤保险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前述本人工资为:

  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②其他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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