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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使用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3 19:18:52 作者:普洱刑事辩护律师

虽然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未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但如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长沙中院(202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罗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调取的机动车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及上海达智资产评估出具的《司法委,民事诉讼中不宜简单地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有关事实原封不动地作出事 下面由普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使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使用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都是有效的,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录音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即表明录音的来源为不合法,而非未经对方同意即为来源不合法。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关于当事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所做的笔录,本院认为,因上述笔录均未被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述笔录内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质证、审查判断并作出认证。上述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员并未到庭进行质证,且本案亦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上述笔录所述情况,故上述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刑事侦查笔录也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是的严格限制的。 2、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于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 3、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笔录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该证据的真伪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往往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但“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认定的事,这属于《民事诉讼规则若干规定》中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的进行证明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则。 询问笔录作为侦查案卷里的内容,本来就不可以出现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怎么得到这样一个已撤销案件的询问笔录,谁给他的?他有权利得到吗?如果没有权利,这样一个非法证据谈何效力? 另外还可以指出的是,公权力界入私权纠纷本身就破坏了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怎么可以将公权得到的证据来要求对方举证反驳,产生举证倒置的现象呢?这也不符合证据规则。(转载)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

你的回答有问题吧!1拿来做证据的笔录不一定是犯罪的人,2报案人的笔录可以算做对事实的表述吗?3案件没有立案可能是经过调查,不属于刑事范围,而不一定是当事人,对事情阐述不正确。4先前报案人的笔录,现在成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要求调取原告的笔录,这也不能拿来做笔录吗?本身是对立面,调取笔录同时还要求对方出庭,为自己做证人,这可能吗?难道这符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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