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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1-03 18:23:49 作者:揭阳刑事辩护律师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的重要原则其中“上诉”仅适用由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即上诉人限定为被告人及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拥有,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该原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来一起学习这个“,上诉不加刑限制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 下面由揭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日本、法国、德国规定,上诉不加刑只限于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如果检察官、上诉人不是为被告人利益,上诉就可以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 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就是有错必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以上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这个原则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的,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是指在刑事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做出判决之后,如果仅有被告人一方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则即使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的人刑罚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也不能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而如果被告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同时上诉的,或仅人民检察院上诉的,是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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