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很多时候,甲乙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解决,一旦产生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便属于专属管辖,就是不管合同中如何约定,最终都归产生纠纷的不动产,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的纠,如果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仲裁,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即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 下面由佛山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管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管辖违背专属管辖是否有效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佛山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管辖有效的判例
佛山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不能。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无效。
佛山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仲裁管辖》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佛山合同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