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相当于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工资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声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张家界合同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