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下面由安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释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释义
你好,你可能对这两个解释没看明白
十五条有两个部分: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时可以由债权人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同时告上法庭。
第二部分:说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但是(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了。告知另行起诉。
我理解的立法目的:不能让案件重复管辖了,因为(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说明其他法院已经审过,或者在审理,或者审过了,债权人起诉的法院如果再受理判决,那么之前那个法院的文书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没明白请HI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解释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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