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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22 02:38:54 作者:宿州拆迁律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最新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 下面由宿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六条 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七条 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封户,暂停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修建装修、移转、分割、设定他项权利和居民入户、分户等手续,暂停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实施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在拆迁自有房屋时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实行委托拆迁的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3个月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拆迁封户自行解除。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负责赔偿。第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确需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距批准的拆迁期限到期15日前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变更拆迁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房屋拆迁书面协议,并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及安置用房面积、拆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发生争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拆迁安置事宜,拆迁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必须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情况复杂案件不得超过3个月。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虽达成协议,但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者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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