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 下面由日照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交。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日照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1、按城市区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区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区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6、相关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一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特殊规定:
(一)共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与免税单位共用多层建筑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地下建筑用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28号)规定: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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