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机制,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 下面由东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是谁制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是谁制定的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
2、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
3、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东莞拆迁律师温馨提醒: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同比增长43%。
东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最新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
2、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
3、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东莞拆迁律师温馨提醒: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26941亿元,同比增长43%。
东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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