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出席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住津全国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表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下面由玉溪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全文 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方面主要内容
玉溪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司法改革内容的五个方面包括: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玉溪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
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
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
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
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兼职律师与职业律师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一个意思
二者要求有区别,但是权利相同,并不存在职业律师能做的事情是兼职律师无权做的,因为兼职律师同样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同专职律师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执业律师有专职与兼职之分,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按照司法部1996年11月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玉溪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律师相关信息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3、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2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
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履行律师职务的问题:
司法部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责。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律师并履行律师职务,将会产生诸多不便,体制上也不尽合适。因此,今后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一律不再批准其担任专职、兼职律师,履行律师职务;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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