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律师答疑。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律师解答根据宪法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是育龄公民。 下面由枣庄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咨询计划生育律师电话 咨询计划生育律师电话是多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洞头计划生育咨询电话是多少
洞头计划生育咨询电话:12356
2023年 6月1日,洞头县全面开通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该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
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可以为群众提供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咨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件办理等方面的办事指南,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为群众咨询政策、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便捷顺畅的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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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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