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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一些处于特殊时期的职工,我国法律对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的解除又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本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情形结束之日起终止。
你这种情况,不用找律师(你知道的,省得一分是一分,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块自己都能搞定的),仲裁申请就直接写你要主张的产假、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生育保险等等就行。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这里言外之意是,如果女职工违反了第39条,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第39条的情况,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孕妇怀孕期间不能开除的
另外国家是有产假的
你公司肯定违法了,直接去找律师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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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
58733640(QQ群)——苏州律师,我所在的一个群,非广告,编辑勿删。公司真的是很无赖,怎么可以这样对待孕妇呢?这件事要快,快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心态要平,保重身体,为了孩子,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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