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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律师事务所 保山律师事务所地址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4-06 09:41:46 作者:唐山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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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打印参保证明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办理凭证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颤笑源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四、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3、个体劳动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开具参保证明人数在50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节假日顺延),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2、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根据《广东省升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办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须提供如下证明材茄态料:
  (一)参保单位开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申请函(说明用途)、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开具本人参保证明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执法部门办理开具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相关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诉讼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单位介绍信、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如何打印个人社保清单
  1、社保保险服务个人网页
  2、点击立即注册(如之前注册了,现不需重复注册,只需登录即可)
  3、注册成功后登录社保保险服务个人网页4、点击“进入”
  5、显示“社保保险服务个人网页首页”
  6、点击“供他人查阅社保信息(可作参保凭证)7、
  点击“打印“

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省禄丰县人,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5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燕,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发,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娟,该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状,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瑞嘉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MF2FP5P。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龙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宏,该公司工程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显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8817777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庭小区K(9)幢1号。
法定代表人:蒋显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娣,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十一公司)、保山瑞嘉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商务公司)、原审被告昆明显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3)云0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3)云0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唐山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该对被上诉人***、李世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瑞嘉商务公司将项目工程分包给建投十一公司,建投十芹枯一公司又将项目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借用显农公司的资质),***将分包来的工程转包给***、李世发和案外人孙永虎,故***、李世发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嫌谨洞***、李世发是不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承包人,故其与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务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应无效,可见,***、李世发是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晌斗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投十一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并未与***进行过结算,也尚未付清***工程款,***、李世发所做的涉案工程只是建投十一公司发包给***工程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工程承包人是案外人孙永虎,建投十一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08万元,***支付案外人孙永虎约113.5万元,已与案外人孙永虎结清工程款,应支付***、李世发工程款1928355元,已支付100多万元,超出了建投十一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剩余90多万元是由于建投十一公司未支付给***才导致***没有钱支付,才引发了本案;瑞嘉商务公司作为总发包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清偿完毕,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和建投十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与建投十一公司多次协商结算事宜,但由于建投十一公司存在不合理罚款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外使用零星用工,未支付零星用工费,建投十一公司将此费用计算至与***签订的合同范围内工程款,导致***除了向***、李世发支付合同内工程款,还需要额外支付零星用工费,而此笔费用建投十一公司又不结算给***,近90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李世发,***深知这些都是农民工的辛苦钱,也想尽快支付,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希望建投十一公司能够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下,双方能够作出相对满意的最终结算,将剩余的工程款尽快支付给***、李世发。
***、李世发辩称,我们和***有劳务合同的,也有结算单,只要按照结算单上的数额付款给我们就可以,我们也要支付给农民工工资。
建投十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世发主张的是劳务费并无不当,我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付款义务;2.我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显农公司,有合同予以证明,本案发生前,我公司对上诉人挂靠的情况并不知情,也不了解,在该项目的管理中我公司均与显农公司结算,不存在任何违法分包的情形,也不应当向一审原告支付任何款项;3.一审原告***、李世发在该项工程中仅提供了劳务,并非实际施工人,其无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同样,上诉人也无权以其为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请求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及唐山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本案中我公司并非发包人,与一审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5.合同相对方是显农公司,并非上诉人,我公司无权与上诉人进行结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嘉商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李世发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瑞嘉商务公司作为案涉的保山市隆阳区“翰樘城逸府”项目的发包方,将案涉项目工程发包给建投十一公司,上诉人借用显农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后,又与被上诉人***、李世发签订实质上为劳务合同的《工程外架承包合同》,根据显农公司在一审中的自认,其并未实际参与到案涉工程的施工中,实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是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李世发是实际施工人实际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误,被上诉人***、李世发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李世发在一审中请求的是“农民工工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也确认其支付给被上诉人***、李世发的费用为劳务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故一审法院将此纠纷定义为劳务合同纠纷是正确的,基于本案案件事实,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只有上诉人,瑞嘉商务公司作为发包人的合同相对人只是被上诉人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已经按照与建投十一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被上诉人***、李世发并非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向作为发包人的瑞嘉商务公司提出履行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与瑞嘉商务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显农公司述称,我公司的意见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自始至终都知道上诉人挂靠我公司的情况,按一审中上诉人的陈述,前期结算都是上诉人和建投十一公司结算。
***、李世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936355元,并以936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瑞嘉商务公司系保山市隆阳区“翰樘城-逸府”项目的发包方。显农公司系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有限公司。瑞嘉商务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就保山智苑社区三期G地块翰樘城-逸府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2023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CSG-2023-01),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18天。签约合同价385000000元。2023年8月,***借用显农公司资质,以显农公司(乙方)名义与建投十一公司(甲方)签订《保山智苑社区三期建设项目工程(G地块)外脚手架搭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T11(2023)内合07-保山三期-LW-字第(008)号]。工程名称:保山市青阳片区“翰樘城-逸府”;工程内容:外架搭拆、外脚手架及防护;承包工程范围:共47个子单位工程地下室及以上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总图范围内的外脚手架搭拆,其中1栋、2栋、3栋、8栋、13栋、19栋、25栋、31栋共8栋高层外架,若高层外架搭设方案有改变或采用定型式防护,高层外架的搭拆费用须扣除,不予计算;承包工程方式为劳务分包;合同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0日,总日历工期天数为382天。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乙方责任约定:乙方不允许擅自与业主及其他第三方达成书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承诺等,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劳务分包合同盖有建投十一公司、显农公司公章,显农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显农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栏签字。2023年8月27日,建投十一公司与显农公司再次签订《外脚手架搭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为综合单价包干,协议暂估总价(不含税)618027.71元,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估总价636568.55元。2023年5月6日,***与二原告签订《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翰樘城-逸府;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及总价为承包综合单价按本工程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别墅区8元/?,地下室8元/?,地上20层至28层22元/?计算;付款方式为进场15天到30天支付生活费,每六层付进度款一次,每次付至己完成工程量的50%,第一次含地下室;外架拆除完一个月内付工程量的70%;每栋楼分别计算,外架封顶断水付工程量的85%;拆除外架后付工程量的95%;余款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次日,原告按约定施工,于2023年4月完工退场。2023年5月31日,二原告与***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签订《保山工地架子工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剩余工程款922955.06元,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结算无误”。由于结算时漏写金额134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保山工地翰樘城-逸府,建设十一公司架子工***工资如下:总工资1928355元,总借支992000元,欠工资936355元”。欠条出具后,2023年9月30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5000元一笔、3000元一笔;2023年12月18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300元两笔,计600元;2023年2月3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2000元;2023年2月23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1000元;2023年3月4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2000元;2023年3月19日,二原告收到***通过农村信用社支付工程款20000元。2023年5月31日结算后,二原告共计收到***支付工资、工程款33600元。扣除***后期支付的工资及工程款33600元,***欠付二原告劳务费计902755元。另,瑞嘉商务公司发包给建投十一公司的保山智苑社区三期G地块翰樘城-逸府工程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进行最终结算,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未支付完毕。建投十一公司向显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80000元,该工程款已由***领取。***所包工程一部分分包给二原告,另一部分分包给另一个工作班组。***未向显农公司支付管理费,显农公司未参与分包劳务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二原告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3.***欠付二原告的款项性质及欠付数额;4.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案法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结束,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关于本案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合同法、建筑法所允许的合法分包人而言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主要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借用资质挂靠人和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人等。就本案而言,被告***借用显农公司的资质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显农公司并未实际参加案涉工程的施工,***是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二原告是向实际施工人***承包劳务的承包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综上,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关于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以及本案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显农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并非二原告所签《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的一方当事人,与二原告不具有合同关系,该合同对显农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显农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故对二原告请求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欠付款的性质,本案案由确认为劳务合同纠纷,二原告主张的欠款应为劳务费,因在2023年5月31日二原告与***结算后二原告又收到***支付工资、工程款共计33600元,扣除该款项后,***欠付二原告劳务费为902755元。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后期通过微信支付的工资是***支付给二原告工作班组工人工资的意见,因二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在二原告与***的结算单中***承诺余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现***承诺的付款期限已逾期,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被告瑞嘉商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首先,二原告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二原告;其次,连带责任承担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瑞嘉商务公司与二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法律约定,对二原告请求瑞嘉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二原告请求以936355元为基数,由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双方在结算单中无利息约定,二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基数及计算时间,在二原告与***结算后***又分八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二原告付款,利息的计算应当分期分步计算。具体为:1.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9日(91天),***欠付劳务费为936355元,应付利息为8987.73元(936355元×91天×3.85%÷365天);2.2023年9月30日***支付劳务费8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8355元(936355元-8000元);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7日(78天),应付利息为7637.95元(928355元×78天×3.85%÷365天);3.2023年12月18日***支付劳务费两次共计6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7755元(928355元-600元);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2月2日(46天),应付利息为4501.52元(927755元×46天×3.85%÷365天);4.2023年2月3日***支付劳务费2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5755元(927755元-2000元);2023年2月4日至2023年2月22日(19天),应付利息为1855.31元(925755元×19天×3.85%÷365天);5.2023年2月23日***支付劳务费1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4755元(925755元-1000元);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3日(8天),应付利息为780.34元(924755元×8天×3.85%÷365天);6.2023年3月4日***支付劳务费2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2755元(924755元-2000元);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18日(14天),应付利息为1362.64元(922755元×14天×3.85%÷365天);7.2023年3月19日***支付劳务费20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02755元(922755元-20000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8日,***应付劳务费利息合计25125.49元;2023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应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世发劳务费902755元,并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18日止的利息25125.49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世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签订的,且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其工资,可见,被上诉人***、李世发系向上诉人***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关系,而一、二审中,上诉人***、一审被告显农公司亦均自认上诉人***借用一审被告显农公司资质以显农公司名义与建投十一公司签订《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从事涉案工程劳务分包作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李世发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无事实依据和唐山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签订的,该合同当事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李世发,该合同只对上诉人***、被上诉人***、李世发具有约束力,与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没有关系,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上诉人***主张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唐山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梅
审判员 黄映瑾
审判员 段明树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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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技巧 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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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技巧 日期: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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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技巧 日期: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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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咨询宅基地律师接受委托应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收费问题约定清楚。这种情况你和该律师协商,应该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第孙山罩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授权范围1....

    维权技巧 日期: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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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瞎缺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

    维权技巧 日期: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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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怎么样?怎么收费的你好,房屋拆迁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扰销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原则上来说给...

    维权技巧 日期:202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