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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律橘链师收费管理办法》 (1)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圆谨孙;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晌卜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大安市安广镇党委书记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4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占山,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邹向富,吉林省辽源市房地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日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友谊大路谊阳胡同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福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连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册盯卜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辽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
法定代表人:宋志,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丛鹏程,系该社人事科科长。
上诉人林占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3)东辽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占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向富,被上诉人东辽县日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福成、徐连峰,被上诉人东辽县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委托代理人丛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占山系原东辽县日杂公司职工,因原东辽县日杂公司改制为东辽县日杂有限公司,林占山与原东辽县日杂公司按《辽源市扩大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于2002年6月30日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10月8日,林占山向东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23年11月10日,林占山以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补发1986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的工资,返还其从1995年至2001年个人垫付养老保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诉讼请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东辽县供销合作社提供的企业与职工互不欠款证明书,可知林占山与东辽县日杂公司已于200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无任何经济债务。林占山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东辽县日杂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对于林占山请求返还从1995年至2001年其垫付养老保险金及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则族计算。林占山与原东辽县日杂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已解除劳动关系,而林占山在2023年10月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州穗且林占山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综上,对于林占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