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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元后代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伟力,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燕,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和刚,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继元,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露丹,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玉环市。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卫红,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2023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3年5月1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23年1月13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怀孕不执行)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红超,女,****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千军,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袁伟力、被告人陈燕及其辩护人张和刚、被告人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被告人王红超及其辩护人金千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伙同陈燕在微信、支付宝上建立赌博群并制定赌博规则,招揽20人以上的赌博人员在群内赌博,招揽被告人王红超、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等人充当发包手,由发包手在赌博群内发每个金额人民币185元且限定7个人抢的红包,后赌博群内参赌人员按照赌博规则,由抢到最大或最小红包金额的人返还人民币200元给发包手,差额人民币15元作为赌场抽头获利(其中发包手分到人民币3元,*****和陈燕平平分剩余的人民币12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王红超、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分别累计发出715个红包、362个红包、325个红包和447个红包,赌资额达人民币342065元,赌场抽头获利至少为人民币27000余元。除去赌场为奖励赌博人员的开支等外,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510.50元,被告人陈燕非法获利人民币10510.50元。被告人刘继元参与期间,赌场赌资额共计人民币222925元,被告人刘继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86元;被告人陈露丹参与期间,赌场赌资额共计人民币208495元,被告人陈露丹非法获利人民币975元;被告人王卫红参与期间,赌场赌资额共计人民币208125元,被告人王卫红非法获利人民币320元;被告人王红超参与期间,赌场赌资额共计人民币160210元,被告人王红超非法获利人民币2145元。
2023年10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镇××幢××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在××街道××村××号抓获被告人陈燕,在××××美发店抓获被告人刘继元。2023年10月27日,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在××街道××村路边抓获被告人陈露丹;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卫红经民警电话传唤到石塘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12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新家园派出所民警在××××路边抓获被告人王红超,石塘派出所民警于2023年12月24日将被告人王红超带回温岭。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燕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继元、陈露丹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卫红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红超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并调整了被告人陈燕的量刑建议,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燕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燕认可上述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赵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的供述,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光盘,U盘,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六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照修订前的《刑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卫红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阶段能认罪认罚;被告人陈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认罪认罚。被告人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卫红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继元、陈露丹、王红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红超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燕、刘继元、陈露丹、王红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卫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燕、王红超的辩护人就此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继元、陈露丹、王卫红、王红超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陈燕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继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露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卫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红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10.50元、被告人陈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10.50元、被告人刘继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6元、被告人陈露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5元、被告人王卫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被告人王红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45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四部、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陈燕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三部、被告人刘继元用于作案的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陈露丹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王卫红用于作案的OPPO手机二部、被告人王红超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