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下面由威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挪用公款最新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
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有两部,第一部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1998年4月29号颁布的。那么还有一部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2022年4月18日生效的。那么这两部法律呢这个司法解释呢都是调整啊关于这个挪用公款案件的。
【威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2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26日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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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理挪用公款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法发[1995]23号)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2022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法释〔2000〕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说明了。总的来说,新规定对于挪用资金的规定更为全面,将挪用的主体不再限制为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员只要代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并且挪用了资金,也可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法不溯及既往,新法颁布以前的行为不是被追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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