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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台账 工程款支付台账免费下载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1-26 05:01:50 作者:宁波建设工程律师

第五十条规定,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施工团队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会根据工程建设之前签订的合。 下面由宁波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工程款支付台账 工程款支付台账免费下载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分包工程计量结算财务怎么做意见和建议

对工程分包的财务控制和管理;编辑知识浏览数:;目录1一、概述;2二、工程分包的财务管理;3三、劳务分包的财务管理;4四、分包的发展趋势;434次;历史版本;打印;1一、概述;随着施工企业项目法管理的进一步落实,为更好地实现;分包按其性质来说,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单位承包较小单项或多项工程,项目;工程分包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整体分包,即
对工程分包的财务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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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工程分包的财务管理
3 三、劳务分包的财务管理
4 四、分包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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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概述
随着施工企业项目法管理的进一步落实,为更好地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战略目标,劳务层与管理层的两层分离必将在越来越多的项目上推行。
分包按其性质来说,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分包单位承包项目较大单项或多项工程,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在保证总体施工计划前提下不具体控制其施工计划,只对其安全、质量、工期、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他们一般具有施工资质,并具备自主施工能力,分包单价也较高,说他们是协作单位也许更能体现这种分包的特点。
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单位承包较小单项或多项工程,项目负责安排他们的施工计划,并对其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在劳务分包中,分包单位只提供劳务和少量机械及辅助材料,分包单价较低。劳务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较弱,他们一般不具有施工资质,不具备自主施工能力,同样,说他们是包工头也许更合适。 鉴于分包有以上两种管理模式,本文将分别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 2 二、工程分包的财务管理
工程分包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整体分包,即公司接到项目后把工程全部分包给分包单位;另一种是半整体分包,即公司自己派出经理部完成部分施工,剩余部分施工由分包单位按整体分包形式完成。
(一)整体分包的财务管理
整体分包时公司派驻人员只对工程款收入有控制能力,所以分包的成本无从知晓,这样就对按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产生影响。近期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把整体分包纳入公司报表体系,所以如何对整体分包进行财务核算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鉴于公司目前的情况,整体分包的财务核算应该在公司一级完成。项目派驻人员在收到业主中期计量证书后,应把原件及时递交公司财会部,财会部根据分包合同及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例一:公司与××公司联合中标A项目,总承包合同金额为10000000元,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税金由分包方承担,计税比例为3.3%,则预计总收入为10000000元,预计总成本为9470000元,2005年5月中期累计计量3000000元,则累计发生成本为2841000元,完工比为30%,确认收入为3000000元,分录如下:
(1)确认发生成本及收入
借:工程施工——A项目 2841000元
贷:应付账款——××公司 2841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 2841000元
工程施工——毛利(A
项目)
159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 3000000元
借:应收账款——A项目业主 3000000元
贷:工程结算——A项目 3000000元
借:本年利润——A项目 2841000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 2841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 3000000元
贷:本年利润——A项目 3000000元
(2)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A项目 99000元
贷:应交税金——A项目 99000元
借:本年利润——A项目 99000元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9000元
(3)收到业主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A项目 3000000元
贷:应收账款——A项目业主 3000000元
(4)支付分包款
借:应付账款——××公司 2841000元
贷:银行存款 2841000元
(5)支付××公司承担的税金
借:预付账款——××公司 99000元
贷:银行存款 99000元
(6)收到××公司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金——A项目 99000元
贷:预付账款——××公司 99000元
(7)计算损益
毛利159000-税金99000元=60000元(3000000的2%)
对于整体分包的财务核算,最大的难题是无从知晓其真实成本,所以公司在确认成本时一般应按合同清单及预算比例确认其工、料、机等成本项目。
3.资金控制
对于整体分包来说,公司一般依据资质优势与协作单位进行合作,这样公司就是总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就是无形资产收益。作为总承包人,公司应严格控制分包单位资金支付,因为再好的管理监督手段也不如资金控制手段。所以,公司应是业主工程款第一收款人,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公司派驻财务人员应对分包方的资金情况正确分析,对于分包方的资金压力区分为良性压力和恶性压力。良性压力是指分包方资金短期周转困难;恶性压力是指分包方资金链崩溃,大量工程款挪作他用。恶性压力继续发展会将公司拖入项目泥潭,不但管理费收不回,严重时会丢失该地市场,并出现巨额亏损。所以,在分包合同签定时有必要明确分包方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派驻代表同意,这样做的目的也可以使派驻代表不致成为摆设,以加强监控力度。
(二)半整体分包的财务管理
相对于整体分包来说,因为公司对半整体分包项目派出项目经理部,各种管理机构齐全,所以半整体分包的财务管理较为可操作性。对于半整体分包项目,它的财务管理介于整体分包和劳务分包之间,财务核算工作在项目一级进行,这里不作赘述。
3 三、劳务分包的财务管理
劳务分包模式目前大量存在于公司各个项目中,对它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应重点对待。
(一)劳务分包进场时的财务管理
分包单位的选择权在公司层,项目只有建议权。公司应建立劳务分包单位档案,并在选择分包方时进行竞标,择优选用分包方。项目财务部门在分包方进场时的工作就是核实该分包单位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合理,履约金是否及时到位,该分包单位是否经过公司批准等。在完成了以上工作后应建立分包单位结算台账,分别登记其施工项目、结算期、结算金额、保修金、各种奖罚款、各种抵扣款、已付款、尚欠款等内容,以上登记内容相互之间应具有勾稽关系。
(二)劳务分包的中期财务管理
中期也就是分包单位的施工期,在现代财务管理越来越注重过程管理的今天,劳务分包的中期财务管理尤为重要。
1.中期计量结算
在劳务分包中期,项目每月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中期结算。下面举例说明如何结算。
例二:××钢结构公司与A特大桥项目签定了项目钢结构加工承包合同。该公司为公司专业化公司,已在公司注册。2005年5月该公司加工钢套箱100t、主桥钢护筒50t、引桥承台模板10t,单价分别为1000元/t、600元/t、900元/t.结算程序如下:
(1)结算资料收集。物资部门首先根据确认移交给红叶公司钢筋数量及规格,然后生产部门及技术部门根据××公司实际加工的材料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最后各种结算资料汇总至合约部。
(2)结算资料整理。合约部对收集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前的整理工作,首先核实各种结算资料的合法性,即各责任人是否签名、签认程序是否经过授权、是否有合同外劳务出现;其次是核实结算数量是否真实、是否有前期未结算而在本期结算内容、如有前期未结算内容应重点查实原因及影响。
(3)进行结算。结算时应按规定表格进行结算,合同规定的履约金、质量保证金应在结算时明确,其他各种扣款也应在结算时体现。合约部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及人员审批,具体为物资部、技术部、财务部、办公室、生产部、质检部、项目总工、生产副经理、合约副经理、财务总监和项目经理。以上工作应在结算期满5天内完成。按例二条件,本期应结算××公司139000元,如果合同规定履约金和保修金分别为5%,则应扣除其履约、保修金13900元。对于××公司的其他扣款,比如水电费、临时设施租金、奖罚款等也应予以明确,虽然在结算单中明确了各种扣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约和财务部门应协商哪些项目直接由财务挂账扣款,在结算单中全部体现扣款是为了减少漏项机率。
2.财务核算
例三:××公司与A项目签定地下连续墙施工合同,2005年5月中期计量800000元,应扣除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分别为5%,当期使用经理部20t费用20000元、装载机费用10000元,当期应扣临时住房费用2000元,领用经理部材料3000元。本期应支付工程款685000元。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地下连续墙 800000元
贷:应付账款——××公司 720000元
其他应付款——××公司质保金 40000元
——××公司履约金 40000元
借:应付账款——××公司 30000元
贷:工程施工——地下连续墙(机械费用) 30000元
借:应付账款——××公司 2000元
贷:临时设施 2000元
借:应付账款——××公司 3000元
贷:原材料 3000元
以上账务处理较为简单,问题的关键是在进工程成本细目时如何确认工、料、机等成本子目。实行新的成本手册以后,成本对象直接依工程量清单为标准,似乎没有明确工、料、机等成本子目的必要,实际上明确工、料、机等对成本管理也没有必要,因为分包时我们很难把握分包单位的实际成本使用情况,之所以在账务上进行分类,是为了填制成本明细表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按定额预算比例进行人为划分,比如,地下连续墙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2%、50%、25%、13%,我们在第一个分录时就可按此比例直接确认各个成本子目的金额。于是第一个分录就可变为: 借:工程施工——地下连续墙——人工费 96000元
——材料费 400000元
——机械使用费 200000元
——其他直接费 104000元
贷:应付账款——××公司 720000元
其他应付款——××公司质保金 40000元
——××公司履约金 40000元
对于第二个分录,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如例所示,直接冲减机械使用费,这中做法的前提是分包单位所使用的机械费用已在经理部进了该成本细目;二是经理部在期末机械费用核算时扣除分包单位所使用的费用,如5月份经理部机械费用总额为500000元,扣除××公司使用的30000元后入账,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成本对象 470000元
应付账款——××公司 30000元
贷:应付账款——各机械供应商 500000元
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如果出现核算入账时不能准确划分成本对象现象,可以在工程施工下设置临时成本科目作为过渡,待成本核算对象明确后调整。
3.财务控制
由于劳务分包单位一般不具备单独施工能力,其抗风险能力也较差,所以对他们严格的财务控制能尽可能减少公司和项目损失。
(1)资金控制
在计量阶段,首先确认是否受到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是分包队伍进场时交纳的保证正常开工的抵押金;然后是确认中期计量时是否扣除了质量保证金及履约金;最后确认各种应扣费用是否扣除,是否有遗漏。
在资金支付阶段,财务部门定期向项目经理、合约副经理、项目财务总监报送分包单位资金支付情况表,原则上应该每旬上报一次。资金支付情况表应列明已结算期数、累计结算金额、累计支付资金、累计扣除质量保证金和履约金、项目累计各种扣款、包括质保金和履约金应付金额、不包括质保金和履约金应付金额。项目部在做资金计划时依此表为依据进行资金计划。资金支付审批单应由合约和财务主管领导签名,最后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支付款项。杜绝超额支付资金情况发生,由于结算期与付款期有时间差,所以对分包单位已完工未结算款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量支付,但是前提是项目部能对预支付款项进行控制。
(2)工资控制
近年来出现的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表示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业主出资支付,业主出资最后的买单者必然是施工单位,所以对于国家的这条高压线应正确对待。项目在分包单位进场后应由劳资部门收集各分包队伍人员名单,留查身份证复印件,财务部门对有条件的分包队伍可以代发工资,没有条件的应让其提供发放的工资表,并进行随机抽查。如果分包队伍不能按以上要求协助,财务部门应停止其工程款支付。
(3)计量控制
分包单位财务失控的主要一个原因就是计量滞后。计量滞后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法确认分包单位的实际完工产值,财务部门也无法确定其支付款项的合理性,进而无法对其应支付款项进行控制,对分包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将变成纸上谈兵甚至嘴上谈兵。
分包单位计量应明确结算期,原则上应和项目会计核算期间一致。对于有支付金额而无结算金额的会计期间应重点关注,因为在正常施工期时,这种情况极易造成超付现象发生。财务部门应坚决杜绝无计量支付款项的发生,对于分包单位临时资金周转的预付也应在分包单位已完工产值范围内支付。
(4)台账管理
对于在分包单位进场时设立的台账,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登记时可以采用定时和不定时的方法。定时是指在结算计量时随即登记有关台账,不定时是指支付款项时随时登记,保证台账内容的动态性是台账登记工作的重点。每个会计期末财务部门应与合约部门核对台账内容,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
(5)分包的材料管理
在实际施工中,分包单位或多或少地都会使用项目部的材料,它同时牵扯到财务核算与财务控制问题。比如,一家墩身施工分包单位可能会用到项目部的墩身模板,那末怎样对墩身模板进行摊销,怎样对回收模板进行控制呢?
首先在财务核算时对墩身模板应作为项目部调拨材料,直接挂入分包单位账下,在分包单位科目下设置调拨材料明细科目。物资部门在摊销该批模板时单独列出,财务部门入账摊销时借方进成本科目,贷方冲减该批材料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两点:一是账务处理较为规范,能体现生产轨迹;二是可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金控制,毕竟分包单位科目的借方余额能随时提醒我们避免超付现象发生。
然后是如何对该材料的管理问题。从原则上来说,该批模板属于项目部资产,分包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该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是我们控制的重点。项目部在物资盘点时应加强对该部分材料的盘点,看是否出现分包商人为损坏、盗卖等现象发生。分包单位使用完毕交回时物资部门应重新验收,属于分包商的责任损失应从其结算款中扣除。
以上处理的难点就是分包商账面余额可能出现借方数字,整体账面较为难看。解决的办法就是缩短结算期、在对其资金分析时扣除这方面的因素等,所以这样做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督促我们及时与分包单位结算。
上面说的是施工周转材料,其实结构性材料也可以按此办理,只不过结构性材料省略了重新验收程序。
(三)劳务分包的后期财务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应予退场,财务部门此时的工作就是在核实分包中期是否出现超付现象。随后财务部门应建立分包单位退场档案,登记其进场时间、合同工作量、实际工作量、支付资金数额、领用材料金额、项目部其他应扣款项、应扣保留金、实际扣保留金、退场时间、计划支付尾款时间、工程是否有缺陷、实际支付尾款时间等,为最终计量结算做好准备工作。
4 四、分包的发展趋势
国家将逐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分包现象,为此,施工单位应提前采取措施,把对企业的由此而产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公司可以从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1.进一步发展内部专业化公司,实行优胜劣汰机制,择优扶持一批专业化公司注册。
2.加大联合投标力度,从目前的政策看,联合投标尚不在国家禁止之列。
3.尽量消化分包市场规范后的成本压力。分包市场规范后,随着准入门槛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压力将大大提高,所以成本优势将会使企业在以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拖欠民工工资法律是怎么界定的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宁波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宁波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宁波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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