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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律师事务所 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4-04 17:57:47 作者:朝阳建设工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映良遂宁市射洪县东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庆,山东。 下面由朝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东岳律师事务所 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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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泰安公交车路线
K1路:火车站 - 青少年宫 - 下河桥 - 金桥服装城 - 通天坊 - 军分区 - 东湖公园 - 泰峰集团 - 国税局市直分局 - 中医医院附设站 - 花园小区 - 唐訾路口 - 交警支队 - 小井村 - 泰山客运运输中心 - 农科院 - 杨家庄新区 - 岳首集团(弘泽建材) - 康平纳集团 - 东乔庄 - 东城村委 - 汉明堂 - 电力学校 - 方特欢乐世界 - 张家庄 - 蚕子峪 - 兴隆庄 - 泰山啤酒工业园(共28站) K2路:(南高新区公交停车场发往八十八医院)南高新区公交停车场 - 明天工业园(古河机械) - 蒙牛乳业泰安分公司 - 蒙牛乳业东门 - 泰开电器 - 驼凹村 - 御景龙城 - 龙泉小区 - 泰安奥林匹克花园 - 农大科技肥业 - 交运汽车园 - 惠普家园 - 泰安昌达国际公司 - 灵芝小区 - 徐家楼 - 泰安酿酒总厂 -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 电校 - 老汽车站 - 火车站(市委党校) - 中心医院 - 农业大学 - 清真寺小区 - 林校操场 - 岱宗坊 - 白鹤泉 - 红门(虎山公园) - 八十八医院(共颂伍虚28站) (八十八医院发往南高新区公交停车场)八十八医院 - 特警支队 - 二中 - 东都宾馆 - 齐鲁银座 - 山东科技大学 - 林校操场 - 清真寺小区 - 农业大学 - 中心医院 - 火车站(市委党校) - 老汽车站 - 电校 -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 泰安酿酒总厂 - 徐家楼 - 灵芝小区 - 泰安昌达国际公司 - 惠普橘或家园 - 交运汽车园 - 农大科技肥业 - 泰安奥林匹克花园 - 龙泉小区 - 御景龙城 - 驼凹村 - 泰开电器 - 蒙牛乳业东门 - 蒙牛乳业泰安分公司 - 明天工业园(古河机械) - 南高新区公交停车场(共30站) K3路:(红门发往天外村)红门 - 虎山公园 - 白鹤泉 - 岱宗坊 - 林校操场 - 泰安一中 - 岱庙(泰康人寿) - 上河桥 - 燃气集团 - 青少年宫 - 火车站(市委党校) - 中心医院 - 城区热力(港华燃气) - 泰山医学院 - 天外村(共15站) ;(天外村发往红门)天外村 - 泰山医学院 - 城区热力(港华燃气) - 中心医院 - 火车站(市委党校) - 青少年宫 - 燃气集团 - 上河桥 - 岱庙(泰康人寿) - 泰安一中 - 林校操场 - 岱宗坊 - 白鹤泉 - 红门(共14站) K4路:泰山新区 - 高新开发区 - 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 - 交通运输局 - 山东电校分校 - 法正律师所(山东岱银集团) - 市驾驶员协会 - 花园小区 - 中医医院 - 市福利院 - 泰山区区委区政府(好客宾馆) - 岱庙 - 上河桥 - 燃气集团(平安保险公司) - 青少年宫 - 火车站 - 公交公司 - 建设大厦 - 新汽车站(市社保处) - 望岳外语培训学校(望山) - 市政广场 - 乐园小区 - 王庄 - 体育中心 - 大佛寺 - 虹桥宾馆 - 公交加油站 - 大河桥 - 警官培训中心 - 泰山学院(共30站) 5路:易初莲花 - 市委市政府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迎胜路北段 - 望山 - 新汽车站(市社保处) - 建设大厦 - 公交公司 - 火车站 - 老汽车站 - 蒿里山 - 普惠建工 - 十二连桥(南湖公园) - 岱岳野燃区供电局 - 南关 - 丰柔皮革集团 - 南关南路 - 水泵厂 - 仁博医药公司 - 灌庄 - 天鸣家电(田园小区) - 王家店 - 王家店村委(共23站) 6路/K6路:(东湖公园发往山东宏康)东湖公园 - 市口腔病医院 - 东湖公园西
门 - 泰山区区委区政府 - 岱庙 - 上河桥 - 燃气集团 - 火车站(青少年宫) - 老汽车站 - 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 - 荣军医院 - 七里小区 - 泰安市实验学校西校 - 松园小区 - 附属医院(长城小区) - 山科大泰山科技学院(一中西校) - 粥店办事处 - 光彩大市场(岳首律师事务所) - 粥店桥 - 岱岳区区委区政府 - 岱岳区财政局 - 绿地公馆 - 西黄村 - 天平店(天平卫生院) - 鑫源花园 - 黑水湾 - 山东宏康(共27站) (山东宏康发往东湖公园)山东宏康 - 泰安卫校新校(岩庄) - 卫校附设站 - 天平店(天平卫生院) - 西黄村 - 绿地公馆 - 岱岳区财政局 - 岱岳区区委区政府 - 粥店桥 - 光彩大市场(岳首律师事务所) - 粥店办事处 - 山科大泰山科技学院(一中西校) - 附属医院(长城小区) - 松园小区 - 泰安市实验学校西校 - 七里小区 - 荣军医院 - 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 - 老汽车站 - 火车站(青少年宫) - 燃气集团 - 上河桥 - 岱庙 - 泰山区区委区政府 - 市福利院 - 东湖路口 - 五马街(泰山民族中学) - 五马市场 - 东湖公园(共29站) 7路/K7路:方特欢乐世界 - 黄山头村 - 泰山职业学院 - 服装学院 - 北上高小区 - 公交公司三队 - 泰明路 - 华新小区 - 创业大街西首 - 民政大厦 - 东岳中学 - 市粮食局 - 齐鲁银座 - 如家酒店 - 泰山区区委区政府 - 东湖公园 - 军分区 - 通天坊 - 上河桥 - 燃气集团 - 火车站(青少年宫) - 老汽车站 - 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 - 荣军医院 - 肿瘤医院 - 迎胜路南段 - 下旺 - 泰工集团(共28站) K8路:高级技校 - 向阳小区 - 泰山区公安分局 - 东岳中学 - 市财政局 - 东岳实验学校 - 爱佳家居广场(东关) - 东湖路口 - 五马街(泰山民族中学) - 五马市场 - 东湖公园 - 市口腔病医院(中医二院) - 春晓国际幼儿园 - 通天坊 - 上河桥 - 燃气集团 - 青少年宫 - 火车站 - 公交公司 - 傲徕峰路南段 - 外国语学校 - 阳光花园小区 - 华泰大酒店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市委市政府 - 易初莲花 - 望岳东路中段 - 望岳东路南段 - 松园小区 - 附属医院(长城小区) - 山科大泰山科技学院(一中西校) - 粥店办事处 - 光彩大市场(岳首律师事务所)(共33站) K9路:南高新区公交停车场 - 水泉南站 - 水泉村 - 配天门大街 - 嘉和新城 - 政务大厅 - 海普凤栖湾 - 泰山医学院 - 泰山集团 - 中心医院分院(市职业病院 市传染病院) - 大白峪 - 泰玻路口 - 堰北 - 过驾院 - 长城中学 - 附属医院 - 长城铁路立交桥 - 长城路十二号街 - 五环小区 - 圣地国际公寓 - 王庄 - 联通大厦(乐园小区) - 市政广场 - 望岳外语培训学校(望山) - 新汽车站(市社保处) - 建设大厦 - 公交公司 - 火车站(共28站) 10路:易初莲花 - 市委市政府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卫校西院 - 泰安卫校 - 泰山医学院 - 普照小区 - 三联小区 - 人民银行 - 清真寺小区 - 泰安协和医院(农业大学) - 中心医院 - 火车站(市委党校) - 老汽车站 - 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 - 荣军医院 - 七里小区 - 泰山装饰材料精品城 - 望岳外语培训学校(望山) - 市政广场 - 易初莲花(共21站) K11路:火车站 - 公交公司 - 建设大厦 - 新汽车站(市社保处) - 省交校东校区 - 迎胜路北段 - 华泰大酒店 - 科山路 - 欣欣家园小区 - 文化路西段 - 傲徕峰路路口 - 外国语学校 - 龙潭路路口 - 农大后门 - 文化路东段 - 泰山
大桥 - 林校操场 - 山东科技大学 - 齐鲁银座 - 东都宾馆 - 东关附设站 - 东关 - 中医医院 - 花园小区 - 市驾驶员协会 - 岱银集团 - 山东电校分校 - 交通运输局 - 泰山客运中心 - 小井村 - 东湖路东段 - 交警支队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东湖路路口 - 訾家灌庄小区 - 唐訾路口 - 市儿童福利院 - 五马精品城 - 五马市场 - 东湖公园 - 市口腔病医院 - 岱岳区供电局 - 南湖公园 - 普惠建工 - 蒿里山 - 老汽车站 - 火车站(共47站) K12路:邢家寨 - 南邢家寨 - 北邢家寨 - 篦子店村南 - 篦子店 - 万家庄 - 交警六大队 - 宅子村 - 宅子村中段 - 宅子村北段 - 南外环路 - 宁结新村 - 宁家结庄 - 施家结庄南段 - 南关加油站 - 丰柔皮革集团 - 南关 - 岱岳区供电局 - 洼子街 - 金桥服装城 - 下河桥 - 校场街 - 山东农业大学 - 中心医院 - 市委党校 - 火车站(共26站) K13路:火车站 - 青少年宫 - 校场街 - 下河桥 - 金桥服装城 - 通天坊 - 军分区 - 东湖公园 - 泰峰集团 - 中医医院 - 花园小区 - 市驾驶员协会 - 法正律师所、山东岱银集团 - 山东电校分校 - 交通运输局 - 岱岳区职业中专 - 花样年华 - 九星街 - 红庙西 - 红庙东 - 羊楼社区 - 迓庄 - 李家庄 - 邱家店镇政府 - 卸甲河桥 - 邱家店卫生院 - 孙家庄 - 逯家庄 - 埠阳庄(共29站) 14路:宝龙城市广场 - 东岳山庄 - 八十八医院 - 虎山公园 - 泉盛大酒店 - 老年大学(儿童乐园) - 建疗 - 广和路口 - 泰山大桥 - 清真寺小区 - 农业大学 - 中心医院 - 火车站(市委党校) - 老汽车站 - 电校 - 儿童医院 - 英雄山中学 - 王庄小区(钢材市场) - 下旺 - 泰工集团 - 堰北 - 滂河大桥 - 房家庄 - 李家庄 - 六郎坟 - 泰山汽车城 - 岳海汽车集团 - 泰山奇石城 - 卧牛石(共29站) K15路:易初莲花 - 市政广场 - 望岳外语培训学校(望山) - 新汽车站(市社保处) - 建设大厦 - 公交公司 - 火车站 - 青少年宫 - 燃气集团 - 上河桥 - 岱庙 - 泰山区区委区政府 - 虎山路中段 - 如家酒店 - 山东科技大学 - 林校操场 - 泰山影剧院 - 广和路口 - 建疗 - 大桥小区 - 擂鼓石路中段 - 望岳花园 - 阳光小区 - 华泰大酒店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市委市政府 - 市人大(市政协) - 市人大(市政协北门) - 国华经典小区 - 易初莲花(共30站) K16路:桃花峪 - 南麻套 - 石腊 - 小辛庄 - 加油站附设站 - 黄草岭 - 泰萌电器 - 大官庄 - 天庭乐园 - 董家庄 - 泰山学院 - 警官培训中心 - 大河桥 - 公交加油站 - 虹桥宾馆 - 大佛寺 - 体育中心 - 泰安体育学校 - 王庄 - 乐园小区 - 市政广场 - 望岳外语培训学校(望山) - 新汽车站(市社保处) - 建设大厦 - 公交公司 - 火车站(共26站) K17路:高铁泰安站 - 高铁新区 - 开元小区 - 岱岳区财政局 - 岱岳区区委区政府 - 粥店桥 - 光彩大市场(岳首律师事务所) - 粥店办事处 - 山科大泰山科技学院(一中西校) - 长城铁路立交桥 - 长城路十二号街 - 五环小区 - 圣地国际公寓 - 王庄 - 联通大厦(乐园小区) - 市委市政府(市政广场)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华泰大酒店 - 阳光花园小区 - 望岳花园 - 擂鼓石路中段 - 大桥小区 - 建疗 - 广和路口 - 泰山大桥 - 林校操场 - 山东科技
大学 - 齐鲁银座 - 东都宾馆 - 二中 - 八十八医院 - 东岳山庄 - 宝龙城市广场(共33站) K18路:火车站 - 老汽车站 - 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 - 荣军医院 - 肿瘤医院 - 迎胜路南段 - 下旺 - 泰工集团 - 堰北 - 滂河大桥 - 小堰堤 - 上旺村 - 曹家村小区 - 英雄山中学 - 高铁新区 - 高铁泰安站(共16站) 19路:易初莲花 - 市委市政府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卫校西院 - 泰安卫校 - 泰山医学院 - 天外村(大众桥) - 普照寺(进贤村) - 泉盛大酒店 - 红门(虎山公园) - 八十八医院 - 东岳山庄 - 三合水厂 - 三合村 - 刘家庄村 - 白马石村 - 白马石村东站 - 紫欣园小区 - 上峪村 - 水牛埠村 - 黄山头村(泰山职业学院) - 下梨园村 - 上梨园村 - 东御道 - 艾洼 - 艾洼村委 - 天烛峰景区(共27站) 21路:火车站 - 通天坊 - 东关 - 唐庄 - 桑家疃 - 省庄 - 燕家庄 - 山口 - 张家户(共9站) 22路:火车站 - 老汽车站 - 蒿里山 - 普惠建工 - 南湖公园 - 岱岳区供电局 - 市口腔病医院 - 东湖公园 - 五马市场 - 五马精品城 - 市儿童福利院 - 范家灌庄 - 光明机器厂 - 魏家庄 - 上高镇 - 公路局一处 - 十里河桥 - 十里河 - 省庄文化路 - 奇石市场 - 5808厂 - 省庄二中 - 圣元村北环路 - 圣元村(共24站) 23路:易初莲花 - 市委市政府 - 泰山学院附中(计生中心) - 迎胜路北段 - 望山(新汽车站) - 泰山装饰材料精品城 - 七里小区 - 肿瘤医院 - 迎胜路南段 - 下旺 - 泰工集团 - 堰北 - 泰玻路口 - 泰山玻纤 - 玻纤路西段 - 华鲁锻压 - 路德公司(前灌小区) - 小白峪 - 泰安昌达国际公司 - 惠普家园东区 - 大白峪 - 惠普家园西区 - 恒大城(共23站) 24路:宝龙城市广场 - 岱道庵小学 - 金叶苑小区 - 市财政局 - 交警一大队 - 花园小区 - 花园小区东门 - 泰安六中 - 花园公寓(市儿童福利院) - 灵山大街 - 温泉路南段 - 韩家结庄新村 - 迎春小区 - 迎春学校 - 南关路口 - 南湖公园 - 旧镇 - 九州家园 - 校场街南段 - 下河桥 - 金桥服装城 - 女人世界商城 - 岱庙 - 泰山区区委区政府 - 虎山路中段 - 如家酒店 - 齐鲁银座 - 东都宾馆 - 二中 - 温泉小区东区 - 向阳小区 - 岱道庵 - 三合村(三合水厂) - 三合村委 - 宝龙城市广场(共35站) K25路:(大桥小区发往一能重工)大桥小区(路北) - 擂鼓石路中段 - 望岳花园 - 阳光花园小区 - 华泰大酒店 - 计生中心 - 市委市政府 - 易初莲花 - 泰安文化艺术中心 - 望岳东路南段 - 松园小区 - 附属医院 - 一中西校 - 粥店办事处 - 光彩大市场 - 粥店桥 - 岱岳区政府 - 岱岳区财政局 - 绿地公馆 - 西黄村 - 天平卫生院 - 卫校附设站 - 泰安卫校新校 - 泰安市救助站 - 青春创业园 - 茹豪商贸有限公司 - 池子崖 - 希望路 - 起驾店 - 华岳玻璃 - 泰德重工 - 一能重工(共32站) (一能重工发往大桥小区)一能重工 - 泰德重工 - 华岳玻璃 - 起驾店 - 希望路 - 池子崖 - 茹豪商贸有限公司 - 青春创业园 - 泰安市救助站 - 泰安卫校新校(岩庄) - (卫校)附设站 - 天平店(天平卫生院) - 西黄村 - 绿地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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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贾庆云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贾海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承德县公安交通警胡磨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贾海明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丛培峰无责任;当事人王颖无责任;当事人马宝良无责任;当事人于昊渤无责任;当事人冀永鑫无责任;当事人梁莘桐无责任;当事人丛馨蕊无责任。此认定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贾海明应对原告丛培峰因此造成消胡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贾海明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丛培峰的车辆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因被告贾海明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约定免赔10%的情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剩余部分23845.97元的90%,即21461.37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贾海明因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约定免赔10%的情形,该免赔部分2384.60元由被告贾海明承担。原告丛培峰所有的冀H×××××号中型普通客车作为接送学生的校车已经由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教育部门批准并备案,故原告丛培峰要求停运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丛培峰要求停运63天,每天合385.93元,总计24313.59元过高,考虑学生节假日放假期间及车辆营运成本,本院认可8000元(200元/天×40天拿做拦)。该损失不属于被告贾海明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所投保的保险理赔范围,故该项损失由被告贾海明承担。原告丛培峰要求汽车费1200.00元缺乏朝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本院不予支持。

昌乐法院贾立丽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1003民初2851号
原告高华伟,*,*,*,*。
原告高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明,*,*,*,*。
被告贾海潮,*,*,*,*。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追加),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八层。
负责人任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迹拆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追加),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桥北新区宁新花园108-111室。
负责人许世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运、高华伟与被告贾海明、贾海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华伟、原告高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桢,被告贾海明、被告贾海潮、被告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保财险宁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高华伟、高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378371.75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8日12时4分许,被告贾海明驾驶冀F×××××陕汽半挂车在廊万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庄桥西侧0975监控杆处与由南向西驶入机动车道的芦维华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芦维华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贾海潮系贾海明驾驶的冀F×××××号车的所有权人,应与被告贾海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亦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及精神损害,包括死亡赔偿金624060元、抢救费2500元、丧葬费28493.5元、停尸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500元、保险费500元。双方对此事故的赔偿未达成致意见。特向贯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贾海明辩称,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我为死者垫付丧葬费20000元。
被告贾海潮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辩称,被告贾海明驾驶的冀F×××××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赔付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虚芹意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仅承保冀F×××××号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按差州毕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在扣除交强险应承担部分后,同意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比例。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8日12时4分许,被告贾海明驾驶冀F×××××陕汽半挂车在廊万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庄桥西侧0975监控杆处与由南向西驶入机动车道的芦维华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芦维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海明与芦维华应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芦维华出生于1947年2月13日,其丈夫高海龙已于2023年病逝。二人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即本案原告高华伟、高运。事故发生后,二原告支付抢救费用2500元、停尸费3000元。死者芦维华生前与其子高华伟共同在北京市居住生活。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33张。原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500元。
另查明,被告贾海明驾驶的冀F×××××号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贾海超,冀F×××××号车在被告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贾海明为原告垫付丧葬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抢救费票据、高华伟北京市居住证、交通费票据、诉讼保全保险单、保险费票据、收条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贾海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贾海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超出部分由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贾海潮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票据,本院确认抢救费2500元。原告主张丧葬费2849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事故造成芦维华死亡,原告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芦维华生前与原告高华伟居住在北京市区,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2406元/年计算9年为561654元。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险费属于间接损失,应由被告贾海明承担50%即250元。丧葬费已包含停尸费,原告主张停尸费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华安财险廊坊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抢救费2500元、丧葬费28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500元、死亡赔偿金44006.5元,共计112500元,其中应给付被告贾海明垫付丧葬费20000元,因贾海明须赔付原告保险费250元,故给付被告贾海明1975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死亡赔偿金517647.5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宁河支公司承担50%即25882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华伟、高运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275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贾海明垫付丧葬费1975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华伟、高运死亡赔偿金258823.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计3490元,由原告高华伟、高运负担200元,被告贾海明负担329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贾海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李一为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朝阳

昌乐人民医院贾海霞

文书首部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624民初976号
原告:贾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非,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城南庄镇万宝庄村村民委员会推差简晌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城西交通局家属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负责人:李二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勋,*,*,*,*。
诉讼记录
原告贾海明咐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李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非、被告李勋、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贾海明、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负责人李二国因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贾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出院后营养费、出院后误工费、出院后护理费、出院后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290000元,并保留后续医疗费的追偿权。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李勋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阜平县城南庄镇城岔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宝庄路段,在超越同向贾海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海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事故后,李勋驾驶车辆将伤者贾海明送往医院救治。原告住院1个多月,支付了17万余元大额医疗费,并造成一只眼睛失明、鼻梁骨、下巴颌骨、颅骨多处骨折。此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李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海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勋为自己涉案事故车辆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100万元保险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内)。原告先前已提起一次诉讼,请求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李勋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住院期间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已获得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23)冀0624民初91号判决书的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李勋的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致使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次先行赔偿原告诉求损失,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勋赔偿。原告索赔无果,遂起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如请判令。
被告李勋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请法院依法核实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通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如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李勋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我公司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对原告提出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予承担。医疗费在交强险项下已赔付完毕,剩余医疗费用在商业险按不超过70%的比例进行赔付,其他损失应以有效证据和实际损失为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指明了证明目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分配;
3、被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事故车辆“冀F×××××”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李勋,具有上路行驶资质;
4、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证明涉案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5、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表复印件,证明李勋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准驾车型为C1;
6、刘世胜与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扣发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协议、2023年3月3日阜平县城南庄镇万宝庄村村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刘世胜的岳父,刘世胜与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16000元,社会保险费自行缴纳,公司每月补贴500元,刘世胜护理期间至2023年10月18日,护理期间内单位扣发工资;
7、贾海明与北京东岳宏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扣发工资证虚锋明、社会保险缴纳协议。用以证明贾海明与北京东岳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5000元,误工期间扣发工资,养老保险费自行缴纳,单位补贴500元;
8、阜平县人民法院(2023)冀06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民终3466号判决书。证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赔付原告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37435.73元,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赔偿各项损失88534.4元;
9、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病例、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住院治疗41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家庭陪护;
10、2023年11月2日阜平县城南庄镇万宝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贾海明的母亲78周岁,抚养人数为4人;故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3483元×5×38%=11154.4元;
11、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原告构成三个伤残等级8级,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伤残评定之日为2023年9月29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故原告主张营养费为(90天-41天)×20元/天=980元;误工费为(250天-41天)×5000元/30天=34833元;护理费为(90天-41天)×16000元/30天=26133.3元;伤残赔偿金为35738元×20年×38%=285288.8元;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
12、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费3600元;
13、门诊单据(16张),复诊记录2张,证明原告支付门诊费3292.43元;
14、交通费1000元。
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就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对门诊费、营养费无异议;2、原告误工的具体天数请法院依法核实,计算标准根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23)冀06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计算;3、对于护理期无异议,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刘世胜应该提供完税证明;4、伤残赔偿金系数我公司认可36%,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应该提供具体的抚养人数及相关证据;5、精神抚慰金过高,我公司不认可;6、对于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票据,不予认可,在阜平县人民法院(2023)冀06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中已经支付了交通费2000元;7、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8、对于贾海明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我公司不予认可。
被告李勋发表质证意见为: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误工费标准应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书、扣发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协议予以证实。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按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23)冀06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中采用的农林牧渔业标准进行计算。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予以支持,故原告误工费为(250天-41天)×64.27元=13432.43元;2、关于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刘世胜与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扣发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协议,认定刘世胜护理费为(90天-41天)×16000元/30天=26133.3元;3、对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伤残赔偿系数应为36%,本院参考《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予以认可,故原告伤残赔偿金为35738元×20年×36%=257313.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4000元;4、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抚养人冯明兰系母子关系,其应承担抚养义务,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3483元×5÷4×36%=10567.35元;5、关于交通费,系原告因鉴定产生的费用,本院结合原告的鉴定地点,酌定500元为宜;6、鉴定费是为查明原告伤残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认定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如下:
门诊费:3292.43元;
营养费:(90天-41天)×20元/天=980元;
误工费:(250天-41天)×64.27元=13432.43元;
护理费:(90天-41天)×16000元/30天=26133.3元;
伤残赔偿金:35738元×20年×36%=257313.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3483元×5÷4×36%=10567.35元;
精神抚慰金:14000元;
交通费:500元;
鉴定费:3600元;
合计:329819.11元。
另查明,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已在(2023)冀06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了原告27435.73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付了原告10000元,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了原告各项损失8853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勋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原告损失,被告李勋依法应承担责任;但因该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海明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阜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原告贾海明110000元-27435.73元=82564.27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70%比例赔付247254.84元×70%=173078.3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海明各项损失共计255642.66元;
二、驳回原告贾海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贾海明负担2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2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陈永明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
书 记 员 李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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