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条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约定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相关约定解除条,1、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2、因是乙 下面由恩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做不需要产生赔偿金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无过失性辞退,包括下列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恩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没谈好赔偿问题怎么办
恩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只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与员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恩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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