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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的真实案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09 21:33:58 作者:宝鸡合同纠纷律师

自最高法公报此案例后,实务中同类判决逐步涌现,但合同法本身并未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作出规定,故法院裁判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进行扩张解释,乘人之危(当事人没有其他选择)可撤销合同可以拒绝支付。海难中去救都有偿不去救会惩罚;店铺贴概不退款字样视霸王条款为无效。但散装中草药除外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关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不得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就不能应用到本案中 下面由宝鸡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有关合同法的真实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近三年有关合同法的真实案例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
  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
  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有关合同法的真实案例视频

案例1: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兴冶炼厂、李烈芬是否应当偿还珠铜公司紫杂铜锭(含铜84%)共943.52吨(折算金属铜792.56吨)。这涉及到合同条款的理解问题。即中兴冶炼厂的934.52吨欠铜债务“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的约定如何理解。本院认为,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将“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理解为双方对返还欠铜方式的约定,其理由在于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该项目未能成功投产和盈利时中兴冶炼厂应否偿还欠铜属于约定不明确。
该认定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规则。因为,本案合同双方只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并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2003年5月19日《补充协议》中,“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即使把“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理解为返还方式的约定,也仅限于“只能以这种方式”,而没有约定其他的替代方式。从合同文义来看,“只能”的约定,具体限定了欠铜债务履行的条件和范围,该条件就是中兴冶炼厂、李烈芬履行其认可的欠铜债务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有关补充协议履行中的风险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当事人基于其实际的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真实的合同法违法案例

  第一个是存在误解的?非也非也!
  案例1:
  先做名词解释。
  未发现之物:
  所谓未发现之物,是指未为人所认识之物,包括3种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未发现其用途的物;未发现其价值的物。
  未发现之物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以外,即只有自然属性而无社会属性,因此未发现之物不是所有权客体,即使物是客观存在的,在被人发现前,也不能先验的赋予其所有权。
  换言之,未发现之物均为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在为人先占之前尚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动产。主要包括:
  (1)未曾归属任何人所有之动产,如海洋之鱼虾、深山之禽兽(国家保护动物除外);
  (2)之前为人所有但经抛弃之物,亦为无主物。
  隐藏物、埋藏物
  所谓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为外部目睹,且于发现时所有人不明之物。其要件如下:
  (1)埋藏物通常为动产,但也不以动产为限;
  (2)必须为包藏之物,以不容易为外部目睹为要件,但包藏的原因是否出于人之目的,在所不问,例如,他人遗失之物,后又被自然埋藏,也可转化为埋藏物;
  (3)须所有人不明,隐藏物、埋藏物非为无主物,但以所有人不明为前提,埋藏年代是否久远,在所不问,所有人以日后发掘为目的暂时隐匿之物,或因自然灾害暂时埋藏之物,其所有人明确,不是埋藏物。
  孳息:
  所谓孳息,谓由原物所剩之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等之产物以及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下面开始讨论——
  1
珍珠应该怎么鉴定?
  A
隐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效力,大陆法国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发现人占有埋藏物可取得该物所有权;若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各取得埋藏物一半。
  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现埋藏物的效力如下: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3)发现人如果能够证明埋藏物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鉴定为隐藏物,感觉对当事人不公平,而且由谁代表国家来收归国有,也有操作上的问题。
  B
未发现物?
  如果是未发现物,那么珍珠本为无主物。
  根据处理办法:
  如果发现人实际占有该物,则可依先占制度取得该物所有权;如果发现人并未实际占有该物,则仅仅取得该物所有权之期待权,待其实际占有,方可取得所有权,但如果该物又被他人发现且实际占有,则在先的期待权消灭。
  珍珠应该归所有权人。由于已经完成了交付,,则顾客占有。
  C
孳息
  珍珠是蚌的出产物,可视为天然孳息。
  对于孳息的归属,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这样的原则:
  (1)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由有收益权的债权人取得;
  (3)没有用益物权或收益债权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4)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之。
  这个案例中,由其所有权人拥有。
  2
可撤销?
  A
重大误解?
  法律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则,旨在判断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
  无论珍珠最后如何鉴定,珍珠于蚌壳尚未被发现以前,蚌壳所有人的处分意思表示不包含误解的内容,因为珍珠根本未进入双方的意思范畴。
  因此,不存在误解。
  否则,对于任何一个商业上失败的合同,都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予以撤销。
  B
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构成要件有三: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不能仅仅根据内容客观上是否公平来判断,还要结合表意人当时是否处自由的意思表示状态,按照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合同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所谓的“公平原则”乃指“主观公平”,绝非客观公平,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客观上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在所不问。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要以当时的事实作为基础,不能附带假设条件,而对于未发现的东西,是不存在权利也不存在利益的。
  所以,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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