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协议书及股东身份确认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是指出于某种理由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不显示隐名股东的姓名。隐名股东通过口头委托或书面委托,由他人代为持股。 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且规避了廊坊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对某些企业股东身份的限制。 隐名股东要想确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若该隐名股东想要确认股东资格,首先,必须要证明其真正的做出了出资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其次,还需要由其他股东作出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还应当注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股权代持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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