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解释17、18条)(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 下面由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等。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保证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归于无效:(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而订立的保证合同。(三)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合同无效。(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六)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