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 下面由曲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自然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资格,它不同于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目的在于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法律人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指资格的无差别、形式上对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享有权利的均等性,超越物质条件的平等性。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