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当事人身份信息、《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二份、银行汇款凭证、市外企业进入都江堰从事建筑活动登记申请表、市外企业进入都江堰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登记,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投入已经物化于合作标的物不动产之中,恢复原状基本已无可能。在司法实践中。 下面由张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的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您好,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在房地产开发中普通的存在,原因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很大,往往是有地的一方缺少资金,而资金充裕的一方又由于无地或者无项目,因此双方可以进行合资、合作开发。但是由于房地产资金投入很大,开发周期较长,合资、合作的双方会因种种原因如资金问题、相关手续问题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且纠纷复杂。
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有很多合同是以“联建、合建”房屋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归纳起来大致有下面几类:
(1)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建成的房屋按投资比例或按约定比例分享销售利润。
(2)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给付出资方的本息。
(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资方享有建成房屋的若干年使用权。
(4)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地方获取收益,出资方独享建成的房屋。
(5)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出资方获取约定数量的房屋。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合伙建房产权纠纷该怎么解决问题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用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张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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