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约定房屋所在地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而也不是专属管辖,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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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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