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事务 > 合同终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1-22 04:13:47 作者: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签订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是出借人支付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方不履行怎么办借款人按约定使用借款并且偿还借款和利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是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按揭贷款购房交易中借款人以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是通常的商业惯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简报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 下面由济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利息指资本的服务价格,是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报酬


您好,接下来我将为您解答该问题
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不属于融资利率。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经常提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方式收取的费用不合理,要求法院认定无效或者酌减的。有观点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总费用不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就应支持。还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如果金融机构确实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就不应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据服务予以酌减。《九民纪要》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一、《九民纪要》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变相利息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二、实务问题
(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认定
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实践中,金融机构包括经“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自的分支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原则上说,凡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畴。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和精神,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和利率标准。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
(二)关于金融机构与第三人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的审查
实务中,金融机构往往不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以此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困难。
法院在审查时,一般应当通过顾问费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是否一致,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
经审查,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与金融借款之间具有关联,法院就难以支持借款人要求酌减或者抵扣的请求。
1. 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也可以叫杠杆成本。指投资者到券商处以本金作为保证金,借入券商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券商借出资金是要收取贷款利息的,这利息就叫融资利息。融资利息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融资人为了达到融资和融券的目的而缴纳给券商一定费用。该费用等于融券资本或者融资资本乘于融资融券利息,该利息是一个百分基数。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当然,比较美国1980年和2003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2.典型案例
耀华房地产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终329号】。
2023年12月3日,耀华房地产公司与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为耀华房地产公司提供经营管理与融资分析咨询服务,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向耀华房地产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截至2023年3月26日,耀华房地产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共计6,400余万元。
2023年12月12日,盛阳投资合伙与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盛阳投资合伙委托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耀华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期限2年。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于2023年12月14日向耀华房地产发放贷款5亿元。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耀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请。耀华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耀华房地产公司向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支付的64,00余万元财务顾问费用于抵扣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耀华房地产公司在原审中抗辩以及上诉均主张,其向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6,403.15万元应当冲抵本案5亿元委托贷款的本息,理由是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支行除本案委托贷款之外并未提供其他服务,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实为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应在欠付的贷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耀华房地产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为各方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均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亦不持异议,因此合同应当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已经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主动履行,表明各方对于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目的并无认识上的分歧,该种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护。
再次,虽然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除了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之外,还向耀华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务,但包括耀华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亦属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内容,因此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抵扣欠付的款利息,理据并不充分。
最后,即便从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收取顾问费与本案委托贷款业务相捆绑的事实认为该费用也系委托贷款的融资成本,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基本费用按年利率5.3%计算、特殊费用按年利率3%计算,合计为年利率8.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事为6.5%,《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费用折算为年利率是0.15%,三项合计年利率为14.95%,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
因此从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的角度考量,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应当抵扣其欠付贷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客户起诉银行,银行败诉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上一篇:房屋合同纠纷的律师

下一篇:北京合同律师事务所

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最近更新

  • 富阳律师 富阳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富阳律师 富阳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杭州富阳工厂招工【工伤八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国晖律师 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排名 国晖律师 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排名

    国晖律师所电话好。拦羡国晖苏恒律师尽职尽责,胡绝国晖律师事务所,是简做拍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国晖所是最专业的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深圳劳动法...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杨平律师 杨平律师撒娇课百度云 杨平律师 杨平律师撒娇课百度云

    杨平律师直播在哪里看好。杨平律师的课程主要讲述的是让女性如何学会独立此悔,理性的保护自己,规划好自己的婚恋,教会女性学习正确的理财方式,对于现代社会的女性来说就...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端岩律师 北京端睿律师事务所曾毅 端岩律师 北京端睿律师事务所曾毅

    怎样保全肇事车辆呢可以就已发生的医疗费先行起诉,起诉的同时申请保全肇事车辆,并要提供相应保全的财产担保。不哗指能等,一般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通知五日后交警可以放车...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溧水律师 溧水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溧水律师 溧水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中国简氏名人有多少有啊!姓氏源流简(Jiǎn简)姓源出有三:1、出自姬姓,是周文王姬昌的后代,以谥号为姓。春秋时,晋国有大夫狐鞫居,他的祖先是唐叔虞(周武王之子...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白银律师 白银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白银律师 白银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甘肃白银高承勇住所(原标题:“白银连环杀人案”高承勇辩护律师:历时两年多,自己承受了较大压力)高承勇被捕时场景图据网络据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上午...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是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的吗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是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的吗

    广州国智律师所官网好。1、广州国智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州衫经基迹空验,业务熟练,能力突出,据理力争,谋略过人。2、广州国智叶斌律师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知...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

  • 阆中律师 阆中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阆中律师 阆中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阆中天宫镇党委书记风热型荨麻疹全身性痒性丘疹性皮疹,口干,怕孙笑热,热则痒重,心烦不安,脉濡或浮滑,舌黄,苔白。建议药方荆芥10g防风10g蝉衣10g黄柏10g...

    合同终止 日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