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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居间合同是原合同法的名称,在新的民法典中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纠纷表现为: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中介合同纠纷。二、因赔偿而引起的中介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在实践中,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有:2、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或者交易信息和媒介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处理居间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居间人约定自己不负违约金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委托人规避居间人自行与居间人介绍的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了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报酬的损失,因此,居间人主张委托人赔偿可得报酬损失有法可依。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第九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