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房屋。 下面由济源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济源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专属管辖被告所在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具体如下:
1、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2、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济源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