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最大电商圈子老高皇冠俱乐部、老高金冠俱乐部(原上海皇冠。曾参与创办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的高级合伙人。 下面由株洲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官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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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6月,家住上海黄浦区的姚女士找到百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哭诉其痛苦的婚姻。结婚6年来,丈夫邱先生未尽到作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仅在外沾花惹草,还时常对姚女士实施,在一次次被殴打后,姚女士对家庭的幻想彻底破灭,决定聘请律师起诉离婚。姚女士要求:(1)离婚;(2)孩子由自己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子归自己,小子给对方。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一、邱先生殴打姚女士的法律证据:(1)公安派出所的报案回执;(2)姚女士诊断证明;(3)居委会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4)姚女士被殴打后的伤情照片。
二、邱先生婚外情主要证据:(1)录音材料,邱先生口头承认过自己有婚外情的事实;(2)知情者的证人证言。
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证据:(1)两处产的产证与购发票;(2)购合同;(3)其他财产清单与相关发票和凭证。
在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后,百良律师所王律师为姚女士起草了离婚诉状,并代理向黄浦区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元/月;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百良律师代理姚女士充分阐述了其意见和观点,这些意见大部分被之后的判决所接受与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无视原告感受,对原告在精神上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伤害,虽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始终无悔改之意。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深厚感情基础之上的,夫妻双方应基于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由于被告的过错,现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2、被告多次无端滋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在 年12月26日晚被告又一次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实施的家庭行为将原本就已破裂的婚姻感情冲洗的荡然无存。
3、被告多年来未尽其作为父亲的家庭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工资收入从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被告对于原告与孩子的生活状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在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原告一直是靠一人之力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孩子。被告以来的这种行为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了两套产,一处是黄浦区××××××××产,另一处是闵行区×××××××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法庭充分考虑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过错造成;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居住,几乎未尽任何家庭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扶养、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三、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元/月的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因此,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庭应当判令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币3万元
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实施家庭伤害到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理应得到赔偿。
案件经黄浦区多次调解无效后最终做出判决:
第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小孩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于每月十日前付请。
第三,位于××××××产(大子)归原告所有,位于××××××产(小子)归被告所有。
第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二千元。
案件宣判后,姚女士非常满意。她委托律师时的三个目的已全部达到。其三个目的为:第一,与被告离婚。第二,孩子归随她生活。第三,大子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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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的办案比较错综复杂,不仅需要经验丰富,还需要律师有强大的能力。
好律师通常都非常了解当地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律师才是好的律师。还要看你那边是处理什么案件,案件性质不一样,做法也就不一样,所以根据自己案件的类型找该领域方面比较出名的律师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