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的情况不符合《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在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这些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第39项40项第一条和第二条是什么你的提问;《劳动法》没有第39项,40项。一般的法律规定不出39项,这是不懂法的 下面由阜阳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