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 下面由东莞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则是合同已成立,因一方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
2、两者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后者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以及免责事由;
3、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而后者的可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实际履行等;
4、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中权利人能够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后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则包含了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害。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