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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法官怎么处理的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0 15:23:46 作者:泸州刑事辩护律师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虽然于欢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施暴方没有使用工具,所以于欢的行为“不,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杜志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于欢案审判长详解改判理由庭审中,控辩双 下面由泸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于欢案法官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于欢案一审法官如何处理

泸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

泸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案最终结果法官说

泸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泸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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