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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最新版)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1-08 03:17:47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规定,并明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 下面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最新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最新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从抓捕算起还是从宣布取保候审日期算起

取保候审是从被抓的当天开始算还是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开始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从取保当天开始计算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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