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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 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1-28 07:01:47 作者: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他们可能会被保释候审或置于监视居住之下。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律条,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取保候。 下面由安庆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 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取保候审有哪些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涉及到具体的办理措施,是需要由当事人的取保保证人提交有关取保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来进行认定,如果符合条件就是可以在交纳有关取保保证金的情况下执行取保。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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