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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请假条怎么写 取保候审请假条怎么写模板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1-17 12:05:46 作者:盐城刑事辩护律师

请假条写明时间、地点、原因请假期限等请求执行的派出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下面由盐城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取保候审请假条怎么写 取保候审请假条怎么写模板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取保候审请假条怎么写范文

取保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2、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机关,羁押场所。
3、申请事实和理由。
4、呈交机关。
5、呈交时间。
附:取保候审请假条最新范文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济南市历城区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男,____族,生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济南市历城区_____号。因涉嫌_____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历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对犯罪嫌疑人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因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该犯罪嫌疑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系未成年人,该犯罪嫌疑人参与实施抢劫次数较少,涉案金额不大,危害社会后果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愿依法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如下: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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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尊敬的xx派出所:

我是xx ,因xx ,需要请假 (多久) ,时间从xx至 xx,离县期间会与组织保持联系,望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年 月 日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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