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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百郭秀中判刑几年 易胜百最终判决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2-07 08:05:45 作者:蚌埠刑事辩护律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郭秀中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董事长杨春华香港上市中国置业CEO银森。 下面由蚌埠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易胜百郭秀中判刑几年 易胜百最终判决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非吸高管怎么判

需要付法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事犯罪,高管、经理、法定代表人、包括部分业务员都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蚌埠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案例:

打着“高额返本付息”的幌子,一家名叫“易胜百”的公司从2023年开始,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吸收了1万多名投资人的41亿余元资金。但2023年9月该公司突然关张,投资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统统打了水漂儿。

事后经统计,投资人共计损失32亿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伟在内的12名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未取资质销售理财产品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要经营投资理财业务。被告人周华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振弟(化名:郭秀中)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秀成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之一。

易胜百公司在朝阳区国贸三期、金地中心及万通中心等地设立多个办公地点和职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香港股票及白银等投资理财产品。

被告人谢光贞作为该公司万通中心市场部销售总监,下辖被告人李燕、杨钢、曾力栏、李勇、刘月明、尚保国、王小坤等销售经理,销售经理下辖销售员。

被告人张宇成担任该公司万通中心市场部培训讲师,负责对公司新招录销售员的培训。2023年11月,安华联合资本公司成立,该公司的实际出资者为易胜百公司,实际人员构成及经营业务与易胜百公司相同。

参考资料:新华网-北京易胜百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参考资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吸案哪些人属于高管

非吸的话,如果该高管参与犯罪,并且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易胜百郭秀中判刑几年

蚌埠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关于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他法律规定如下: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吸怎样认定是不是高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刑事犯罪,高管、经理、法定代表人、包括部分业务员都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吸高管怎么判

单位如果触犯非吸的话,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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