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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阅卷笔录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4 02:04:42 作者:淄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人的《审查报告》也好辩护人的《阅卷笔录》也罢刑事证据审查都不仅仅是证据的罗列而是对证据进行归纳、审查、分析从而构建事实的过程。为什么要拟写《阅卷笔录》律师办理,刑事辩护阅卷笔录内容规范(一审程序)陈文海北京鑫兴(津)律师事务所办案程序部分1、立案程序是否完备案件是否真实、报案登记是否完备、承办意见所,公诉人的《审查报告》也好辩护人的《阅卷笔录》也罢刑事证据审查都不仅仅是证据的罗列而是对证据进行 下面由淄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辩护人阅卷笔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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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受理县公安局、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程序如下:

  1.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内勤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分案方式将案件移送承办人,并将收案和分案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

  2. 承办人应当在收案三日内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交内勤,内勤当日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

  3. 受理案件后,一般按照原规定的分案办法及时交承办人办理案件,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 案件承办人自公诉科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 案件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6. 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7.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8. 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9. 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

  10.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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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科办案程序如下:移送-收案-受理-告知-阅卷笔录-讯问-认定意见。

具体办案流程如下:

  •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承办人。

  • 承办人应当在收案三日内进行受理审查。

  • 受理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案件承办人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 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县公安局、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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