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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区别 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关系区别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6-07 03:41:46 作者:达州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区别律师职业与检察官职业、法官职业的相同之处      同为法律职业,律师职业、检察官职业和法官职业都具有社会公共性、专业性、精英性、精神性等 下面由达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区别 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关系区别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区别

一、律师 职业与检察官职业、法官职业的相同之处
      同为法律职业,律师 职业、检察官职业和法官职业都具有社会公共性、专业性、精英性、精神性等特点。即三者都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训练;其从业者都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精英和社会道义方面的道德精英;三者都是以法律这种精神现象作为其从业的依据,同时也以此为根据产出另一种精神成果(如律师 的代理词、辩护词,检察官的公诉词,法官的判做尘绝决书等)。[1]
      二、律师 职业与检察官职业、法官职业的不同之处
      虽然律师 职业、检察官职业和法官职业都具有法律职业的共同属性,但由于职业内容的不同,三者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具体表现为三者对法律负责的原因不同、追求的直接目的不同、从业方式和从业态度不同以及在一定意义上性质不同等方面。
      1、三者追求的直接目的不同
      虽然三者都是以追求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的,但三者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有明显的不同。
      对律师 而言,他和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因此,律师 职业追求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上的服务义务,而实现合同上的应得权利。可见,实现合同上规定的内容是律师 职业的直接目的。当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律师 必须尊重法律、弘扬法律精神,只有如此,律师 在从业活动中的直接目的才能与其所追求的实现社会正义这一最终目的相呼应。
      检察官作为服务于政府的法律职业者,他与政府之间是一种政治性契约关系。因此,检察官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其从业活动向政府负责。亦即实现政府的有效统治秩序是检察官职业的直接目的。如果检察官在其从业活动中不能增进政府的统治秩序,那么,检察官职业的直接目的就没有实现。检察官就是通过对政府统治循序的直接追求而进一步追求社会正义的。
      至于法官,其从业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依法审理眼前的案件事实,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因此,他必须不偏不倚,保持中立。在从业活动中,法官既不是原告的代理人,也不是被告的代理人,而是法律的代理人。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也就是说在处理个案中他只是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个案的事实中。
      2、三者的从业态度和从业方式不同
      由于对法律负责的原因不同,在从业活动中追求的直接目的相异导致三种职业的从业方式和从业态度也有明显差异。
      律师 从业的纯姿方式既说不上是被动的也说不上是主动的。严格说来,律师 是根据委托合同从业的。不论这种合同是律师 先提出要约还是当事人先提出要约,只有当双方达成协议时,律师 才有具体的从业根据、理由和责任。因此,律师 职业的从业方式典型地体现了对等、互动的合同关系。基于此,我们可以说依法建立合同就是律师 的从业方式,也就是说,与服务对象达成合意是律师 从业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他所从业的基兄冲本态度就是通过证据事实在法律上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根据。任何一位律师 ,不能在其从业活动中不利于其当事人,哪怕当事人是一个恶贯满盈的江洋大盗,只要律师 接受了他的委托,就应当根据证据事实,在法律上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方案。正因为如此,在不习惯于律师 这一态度的法律文化中,律师 制度的引进的实施、律师 的职业活动等常被人们们讥讽为“为坏人辩护”,因此,律师 职业常不被人所理解。
      检察官作为政府的法律雇员,他们是依职权而从业的。也就是说,只要与检查权相关的事实一出现,不论该事实中的当事人同意与否,检查权也要主动地、强制性地介入该事实之中。这与律师 职业的从业方式形成鲜明的对照。针对与检查权相关的社会事实而主动性地行使权力构成检察官从业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从业的基本态度就是通过证据事实,在法律上寻求有利于政府统治秩序的对策和方案。尽管法律在宏观上代表着社会的统治秩序,但政府视角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视角的统治秩序往往不同。前者更看中通过政府的积极作用而实现统治秩序,而后者更看中通过社会的自治实现社会秩序。因此,政府虽然往往代表着全社会的立场,但它并不总是代表着全社会的立场。这正是即使检察官从业的态度总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也只是在表达着“替政府立言”的一面之词的原因。
      法官的的从业方式不同于律师 职业的检察官职业。我们知道,被动性是法官公务行为的重要特征。所谓“不告不理”原则就典型地表现着法官从业的这种被动方式,而法官从业的基本态度也是中立的。这其中既包含法官在政治活动中的中立,也指向法官对检察官和律师 分别代表的国家和当事人(或不同律师 代表的双方当事人)中立。尽管法官判案时不可避免地会带入其“前见”,甚至在西方国家还肯定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和“自由心证”的法律地位,但这些都不否定法官从业的基本态度,即中立态度。正是这种中立态度,才能冷静在两种(有时甚至多种)对立的主张、冲突的证据、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冲突或有漏洞的法律规定之间进行判断、选择,作出让人们(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最终判决。
      3、在一定意义上三者的性质不同
      在近代以来,律师 、教师和医生被称为三大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特点在于其不被纳入国家权力体制当中,而是由从业者自己决定其职业去向,即更多地属于体制化的权利体系。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 不是靠组织严密的国家机构来管理的,而是首先靠从业者的自律来决定其职业作用的空间。除了自律,律师 的纪律组织便是“律师 公会”或“律师 协会”。尽管这是律师 职业的纪律组织,但它在促使律师 走向自律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律师 职业的本质属性是独立性。
      检察官作为政府的法律雇员,自始便被纳入到国家权力体制当中。即使在从律师 当中聘请检察官的国家,一旦律师 接受聘请,他便只能被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正是在这里,检察官不能成为自由法律职业者。
      法官的职业本质既体现在他是直接地、终身地向法律负责的的“官员”,同时也体现在他并非自由法律职业者,同时也很难说他是狭义的“国家(或政府)”法律工作者,因为基工作性质直接隶属于法律。如果说检察官是国家的法律雇员的话,法官便是法律的直接雇员,法官是法律顾问的守护者,其职业性质只隶属于法律,而不隶属于任何组织和个人。
      4、三者对法律负责的原因不同
      在对律师 职业属性的阐述中,本文提到律师 职业具有复合性:一方面律师 扮演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人角色,另一方面又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而具有营利性的经济人角色。这样,律师 职业事实上就具备了两种内容,即该职业是法律职业,同时也是商业职业。对前者好理解,但对后者也许会存在不同的看法。其实,在西方国家大力推进律师 业产业化的举措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职业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和商业价值。作为服务业的律师 业已经不止是一种职业,而且在国家产业中、在国民经济成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倒不是因为该职业能给律师 们带来优裕的财产收入和物质生活条件,更在于通过该职业的活动可大大减少企业及商人经济活动的成本,讨回企业可能丧失的利益,增强企业竞争的信心和安定感。从而通过律师 业的活动,使法律渗透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国民经济的必要要素。这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已经有明显的表现。当然,不能忽视律师 通过相关活动对自身生活条件、工作条件的改善,也不能忽视律师 业作为产业在整个服务领域中加入到国民经济发展的竞争体系中这一事实。也许这一事实在说明律师 职业的商业性特征方面更有价值。律师 必须考虑其从业的“成本——效益”关系,进行经济核算,否则,其职业不但不能为继,更甚者是与之相关的社会正义也难以兑现。至于律师 作为法律职业,人们不会有任何分歧。因为律师 职业是最为典型的法律职业。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职业的中轴与核心是律师 职业。狭义的法律职业就是指律师 职业。可以说,律师 对法律的责任基础就是因为该职业的这种复合性而导致的。简言之,律师 是通过直接对其经济利益的负责而连带到对法律的负责。肯定地说,一个不能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负责的律师 ,也不会是一个有足够的能力和道德向法律负责的律师 。在律师 那里,只有向其经济利益负责,才能真正向法律负责。当然,一位只知道向当事人收取报酬,而不具体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也不能够为法律负责。显然,律师 职业的商业特征最终是建立在其对当事人、从而对法律负责的基础上的。这也就意味着:律师 在其职业活动中,是通过对其利益的负责(即对当事人法律权益的负责)而间接地对法律负责的。
      检察官是政府的法律工作者,他是代表政府利益从事法律活动的。在我们的理论传统中,政府是至上的,因此代表政府从事法律工作也就是直接对法律负责。事实上,政府只是法律之下的一种组织陈设。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分的历史时代,政府主要是国家的代表。因此,当检察官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他是通过对政府的负责而间接地对法律负责的。
      人们常讲: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法官在从业活动中直接向法律负责。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不论某法官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还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在从业活动中的直接使命就是向法律负责。所以,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法院并不实行任何意义上的首长负责制,甚至在法官之间不存在首长。院长不是法官的首长,首席法官也不是法官的首长,原因在于法官只独立地、直接地向法律负责。

律师法官检察官

法律主观:

一、检察梁稿粗官和律师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职业不同: 检察官属于国家司法人员,是公务员的身份;而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 2、任务不同: 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充当公诉人的角色,代表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且另一角色是充当法律的监督者,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各类诉讼,只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权利来源不同: 检察官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而律师的诉讼权利则是通过当事人橡镇的委托而获得的。 二、《律师法》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敬梁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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