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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满被取保候审 羁押期满取保候审坐牢几率大吗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3-09-04 23:01:45 作者:潍坊刑事辩护律师

羁押期满不办理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所以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主要就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是属于羁押期 下面由潍坊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羁押期满被取保候审 羁押期满取保候审坐牢几率大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羁押期满不办理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所以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主要就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如果是属于羁押期限,期限满之后没有办结完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一、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是什么情况?
      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所以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也就变更了取保候审措施。搏敬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期限期限届满后,不一定必须要取保候审:
  基芹慎    (1)羁押期限届满后,经侦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属于犯罪的,应当解除羁押措施,释放当事人;
      (2)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监视居住。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
      1、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2、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首稿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羁押之后,并不是一定要采取举报候审的措施的,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够再次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同时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违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情况,那么是可以退还保证金。

羁押期限届满取保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不应该有二次取保。长期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会影响本人的生活和工作,属于侵权行为。应依法解除取保并公开通知本人和单位 。
取保候审的申键吵指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稿配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碰槐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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