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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禁止令内容怎么写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1 18:23:48 作者:唐山刑事辩护律师

按照规定填写,四、禁止接触同案犯。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 下面由唐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社区矫正禁止令内容怎么写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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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填写。
唐山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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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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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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