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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分析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6 09:36:55 作者:扬州刑事辩护律师

无论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入罪的本质与受贿罪均相同是源于职权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作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志军身为达木河煤矿(四川省双达实业总)矿长利用主管该矿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财务、销售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元和价值8000余元的物品),经查杨淑华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办公 下面由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受贿罪案例分析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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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黄某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入职 A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品牌规划、公司产品架构规划等工作。 2022 年 4 月 28 日,黄某兼任 A 公司总经理,协管公关传播部。 2022 年 9 月黄某自行离职。在职期间,屈某为与 A 公司保持长期业务关系及在承办业务上得到黄某的关照,万某为感谢黄某对其工作的关照及为在工作中获得更大的自由与便利的原因,向黄某给予好处价值共计人民币 250 余万元。上述赃款后已全数由黄某家属代为退还。黄某收受周某代其出资 40 万元而持有 B 公关公司 20% 的股份(陈某代持)事实。2022 年 1 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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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中国法院网讯 (张乐嘉)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案,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江某某犯徇私枉法、受贿案,原宣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毕某犯介绍贿赂罪案,被告人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毕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收受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给付的钱财,并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抓捕、刑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作为公安干警,在办理涉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合伙向犯罪嫌疑人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8.3万元,二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告人毕某为促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储某某、江某某相识相通,代为联系、介绍贿赂6万元,并从中收取8000元好处费,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副所长期间保管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6.9万元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备考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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