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

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23 00:03:49 作者:长沙刑事辩护律师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修正根据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围绕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下面由长沙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产品质量法2022修订了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农垦、森工系统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农垦、森工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四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检举属实和协助查处案件有功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一)监督抽查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第六条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计划进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验计划或者检验任务书。
  对同一组织的同种产品,除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外,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国家监督抽查的,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数据应当共享。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七条 监督检查检验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时间需要延长的特定产品目录,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在申请复检期间,有异议的产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经复检无误的,申请复检者应当缴 纳复检费用。经复检属原检验失误的,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八条 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
  (四)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由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抽样之日起7日内提供。第九条 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拨款解决,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抽取样品时,应当使用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抽样单,并按照标准数量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监督检查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按照标准数量无偿提供,抽检单位对抽取的样品应当进行登记。检验结束后,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承检单位应当于7日内通知被检查者在3个月内取回检验后的样品。第十一条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检查时,不受本条例第六条的限制,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通过后至今先后经过七次修改,目前执行的版本是2022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版本。

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解读

1993年9月1日实施
下面是百度来的: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下载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年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22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上一篇:超速处罚新标准2022年4月1日

下一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ppt百度文库

声明:《产品质量法全文2022》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长沙刑事辩护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