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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10-23 05:18:48 作者:烟台刑事辩护律师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二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税收筹划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收筹划四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 下面由烟台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途径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1. 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2. 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3. 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4. 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5. 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         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         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         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        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        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        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挂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        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         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挂靠国内         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         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         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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