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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4 03:57:56 作者:锦州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的认定是解决以何时形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对于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认定主要有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上述第种主张以立案前所造成的损失作为最后的损失其不妥 下面由锦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

锦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直接计算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既有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数额。这样即可认定损失金额,损失金额包括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和由此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

锦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损失认定的司法解释

锦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锦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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