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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终止侦查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06 10:12:55 作者:无锡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 下面由无锡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终止侦查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终止侦查用什么法律条文

无锡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锡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终止侦查

无锡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就此结束。

无锡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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