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 > 刑事立案 >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18 18:23:00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立案的标准有三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方可立案但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已满14周,法律分析:刑事立案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 下面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

常见的刑事立案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资料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三个条件如下: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醒: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十条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自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三个条件如下:

(1)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

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流程是什么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5、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上一篇:掩饰隐瞒罪积极退脏认罪认罚可以量刑多少

下一篇:两高关于适用缓刑累犯最新司法解释

声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一文由律师委托(www.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