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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www.lvshiweituo.com 时间:2022-09-22 11:03:50 作者:乌海刑事辩护律师

请申报机构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项目顺序,对所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宣传手册,一式八份。三、申报和评审程序本,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执行质量和效率,大理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告报名、资格,第二十九条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指导、监管、考核全省法院的拍辅助事务委托工作。省高级法院进行络司法拍卖需要委 下面由乌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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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3.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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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南信和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6.湖南同正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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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委托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省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各自辖区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由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名单库的,名单库中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不少于十家;由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名单库的,名单库中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不少于三家,并将名单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为: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等。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2、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4、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5、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乌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是指由于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到被执行人的损害后,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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